鸡尾鹦鹉犯法吗?
人类饲养鹦鹉等鸟类的历史悠久,是普遍存在的休闲、消遣方式,在中国及世界各地广为流行。然而,鹦鹉种类繁多、外观和价值差异较大,既有野外资源丰富、价格便宜的普通鹦鹉,也有因野外资源枯竭而价格昂贵的濒危鹦鹉,因此,对于鹦鹉交易的管理是重点和难点。
犯罪分子出于非法牟利目的,铤而走险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鹦鹉。为了严惩走私及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鹦鹉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建设,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鹦鹉明确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予以打击。
刑法及《解释》颁布实施十余年来,司法实践中对于具体案件的查处及裁决总体上是成功的,大量走私及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鹦鹉犯罪行为受到严厉打击,对遏制此类犯罪起到了应有的威慑作用,符合立法目的。但是,在具体案件认定、量刑和执行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对初犯、偶犯适用缓刑比例较低,部分案件处罚过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近期,随着全国各地在破坏环境资源和食品安全“两项审判”专项活动中一批案件的集中审理和宣判,一些案件中个别罪名量刑重、执行难问题,以及一些案件裁判与社会公众期待存在一定差距的问题逐渐凸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对涉濒危鹦鹉犯罪案件,反映较为突出。因此,对涉濒危鹦鹉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很有必要。
2014年2月24日至26日,为切实解决审理涉濒危鹦鹉犯罪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在四川省雅安市召开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座谈会,研究讨论了涉濒危鹦鹉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根据刑法和《解释》的规定,经认真研究、慎重考虑,与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反复协调,会议对审理涉濒危鹦鹉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