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安乐死是什么原理?
目前,我国尚无关于动物(宠物)安乐死的立法,对此问题的研究也尚显薄弱。对于“安乐死”的定义,我国学界和临床实践界看法不一。有学者认为,安乐死是指对患有不治之症,且无法解除痛苦的患者采取提前结束生命的方法[1];也有学者认为是患者不能减轻的极端痛苦,或者不能避免的极度恐惧,导致患者自行选择死亡[2];还有学者认为,是疾病晚期无法避免的痛苦或丧失全部或大部分生活能力后的绝望与恐慌,是病人及其家属主动选择的死亡方式,并且是在医生的帮助下完成的[3]。 以上定义均强调了“自愿”“主动”和“医生帮助实施”这几个关键词。也就是说,在现有的医疗法律体系下,我国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并不能以“安乐死”的方式主动为病人实施“安乐死”。一旦实施了这种服务,就构成了违法。
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谈论这个主题。 在我国现阶段,医患关系面临巨大挑战、病患权益缺乏有效保障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认真思考并适当探讨“安乐死”的问题。毕竟,当“生”无望时,“死”何惧之有?当患者处于极度痛苦之时,谁又能保证医生不会犯错误呢? 当面对一个无药可治的病人,你给他注射吗啡让他舒服地死去,难道这不是一种犯罪吗? 我曾在日本一所医学院做过访问学者, 在那里学习了两年医学和法律。让我印象极其深刻的是,日本很多医院都有律师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而这种情况在国内几乎是不可能存在的。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使人们有了规范的可操作的标准,减少了医患之间的矛盾和冲突[4]。所以,我觉得如果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该多好啊! 但又转念一想——也许,现在这样的医疗环境反而是一种保护病人的屏障。
若病人有权选择死亡,那么谁来承担死者生前最后的治疗费用?这些费用该由谁支付?病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否为“安乐死”,其死亡之后是否应该接受进一步的调查?医护人员有无帮助实施安乐死的义务…… 这些都值得深思。